一、企业经营范围涉及以下领域:
从事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及相关附属的涉及许可审批的活动,均使用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的规范表述登记经营范围,经许可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煤油[闭杯闪点大于60℃];柴油[闭杯闪点大于60℃];生物柴油[闭杯闪点大于60℃];
需要办理如下相关行政经营许可证(后置许可)
主管部门:商务部 批层级和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设;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2、加油站(船)行业规划确认文件
3、成品油供油协议
4、《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5、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7、加油船还需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
8、依法核发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书
9、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2、《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13、建设单位编制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文件
14、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1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检定证书》
1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17、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结合2003年度成品油经营资质审核,统一更换本地区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经省级商务部门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条件的,由省级商务部门将审核意见连同原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上报商务部,申请换发商务部印制和发放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二)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经省级商务部门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条件的,由省级商务部门向商务部申领商务部统一印制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三)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直接向商务部申请更换经营批准证书。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将证书更换事宜通知所在省市的专项用户。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根据商务部印制和发放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2004年6月30日以后,原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不再作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依据。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代办机构: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