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经营范围涉及以下领域:
从事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及相关附属的涉及许可审批的活动,均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规范表述登记经营范围,经许可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广播电视卫星接收设施;卫星通信接收设施;
需要办理如下相关行政经营许可证(前置许可)
主管部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批层级和部门:广电总局;省级广电部门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证明材料
3、营业场所证明
4、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
5、证明材料
6、申请材料
7、终止服务申请及善后方案
三、审批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129号)第三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60号令)、《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文)。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
(二)省级广电部门受理/不受理
(三)省级广电部门初审
(四)省级广电部门审查通过/不通过
(五)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大厅受理/不受理
(六)审批机构审查
(七)审批决定(批复、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二)变更。应当在变更前30日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办理变更所需相关材料,由省局报总局申请换发《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三)延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办理延期所需相关材料,由省局报总局申请换发《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四)注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拟终止服务,应当在终止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终止服务申请及善后方案,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终止。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代办机构: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