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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2-26 浏览次数:469
电话/微信:19943344499草种生产经营公司业注册,经营范围参考,许可证办理所需条件材料时间价格费用,海南三亚全省代办
一、草种生产企业注册经营范围参考
许可项目:草种生产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款的有关规定,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下放至海南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在严格实施引进种质资源的隔离与监管,防止生物入侵,加强风险评估和检疫监管的前提下,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完善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三、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八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
3..《海南自由贸易港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核发、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有相应的质量检验能力;(三)有必要的加工设备;(四)有配套的仓储设施;(五)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六)有合法经营的品种;(七)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八)外资企业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除具备(一)至(七)项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相关负面清单有关规定。第六条 从事农作物种苗和林草种苗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隔离设施;(二)高温灭菌等消毒设施。第十四条 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办公场所、质量检验能力、加工设备、仓储设施、经营品种等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应包括办公场所的位置和面积、设施设备仪器型号及功能、品种权授权书等,固定资产或设备设施应提供资产详实说明,属于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资金兑付凭据;(三)种子生产、加工储藏、检验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四)以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还应当提交书面承诺书。
四、办理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的材料清单
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办公场所、质量检验能力、加工设备、仓储设施、经营品种的说明材料
3、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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