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医疗机构名称裁定怎么办理

海南医疗机构名称裁定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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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系数:海南医疗机构名称裁定怎么办理

发布日期:2024-04-23 浏览次数: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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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机构名称裁定实施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第四十九条**款: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第二款: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二、医疗机构名称裁定申请条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名副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三、医疗机构名称裁定申请材料: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四、医疗机构名称裁定办理流程:

(1) 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 决定:在办理处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5) 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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