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员要求
1、有7名以上具有5年以上文物修复工作经验,曾主持或主要参与50件以上珍贵文物的保护修复工作,且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称的主要技术人员
2、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聘用退休人员作为主要技术人员,不得超过主要技术人员总数的20%
3、主要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单位。
二、场所设备
工作场所和技术设备应满足《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室规范化建设与仪器装备基本要求》规定的区域技术中心以上的标准条件和功能。
三、文物保管
文物保管场所安全条件符合《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根据《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的规定,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申报材料包括:
1、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申请表。
2、主要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资历或业绩证明及聘用(任职)证明。
3、承担过的主要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的相关文件。
4、工作场所和技术设备符合《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室规范化建设与仪器装备基本要求》的证明资料。
5、符合《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条件的场所证明资料。
6、主要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文件。
7、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书。
8、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受理条件
申请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施工单位应具备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省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厅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决定之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
3.依法在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批准的,根据决定进行办结,制作证照/批文。
5.准时将证照/批文送达申请人。
七、常见问题
问1: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维修由谁负责?
答: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
问2: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维修由谁负责?
答: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问3: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对施工单位有什么限制?
答: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