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南省专业科技馆认定(省级)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1号)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2.《海南省科普场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19〕10号)第四条 科普场馆实行省、市县分级认定,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市县级科普场馆,运行成效显著的,按程序推荐,由省科学技术厅择优认定省级科普场馆。 第十三条 省级科普场馆实行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经认定的省级科普场馆,第二年开始必须参加年度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由省科学技术厅组织,重点考核评价科普场馆管理服务情况。
二、海南省专业科技馆认定(省级)申请材料
1.海南省科普场馆认定申报书
2.申报单位审核意见书
3.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意见
4.市县科协部门推荐意见
5.所在园区推荐意见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7.科普场馆场地权属佐证
8.消防安全验收佐证
9.近两年经费投入
10.科普场馆参观指示牌、展物展品内容介绍、科普解说词等佐证相片
11.科普场馆管理规章制度
12.科普场馆三年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13.配合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科普活动材料
14.近两年免费接待参加科普教育大众(游客)
三、海南省专业科技馆认定(省级)受理条件
1.科学普及的相关内容必须符合《科普法》 的规定,具有科学性、 知识性、 趣味性,不得有宣传邪教、 封建迷信等反科学内容。
2.具有较先进的科普展示水平、科学技术知识传播能力,并具有一定的科普创作能力、 展品研发能力。
3.专业特色突出, 配备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展示、 实验、 参与互动的设备、 器材、 模型、实物等, 开设相关科普栏目、 或其他传播载体,并定期更新、 补充科普知识。
4.场地有参观指示牌,展区有相关的内容文字介绍, 展品有文字说明标签,同时有完整的介绍资料提供给公众阅读和索取。
5.自有或 10 年以上长期租赁合同且权属明确的场地。 省专业科技馆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建筑面积不得少于 800 平方米;省科普基地应具有满足科普需要的室外场地面积, 且与科普展示、 接待、 办公等室内面积不少于 400 平方米。 场地已通过消防、 安全、 环保验收。
6.有健全的管理机构, 有稳定的科普工作专业队伍,专职科普工作人员不少于 3 人, 较强的科普活动策划能力。 配备与规模相当的讲解人员及辅导人员, 能根据不同人群的需求配备讲解词。
7.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有完善的科普管理制度。
8.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每年投入一定的经费用于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满足场馆、 基地的正常运行和工作开展。
9.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累计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 200 天, 并在“科技活动月”、 “科技工作者日”、 “五四”、“六一” 等期间对有组织的青少年参观给予免费开放, 每年对青少年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 20 天(含法定节假日)。
10.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科普活动,每年开展 3 场以上有组织、 有规模的科普活动。
四、海南省专业科技馆认定(省级)办理流程
办理联系电话:19943344499(同微)
代办机构:易企算(海南)资质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