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二、受理条件
申请人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1.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2.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储存仓库和储存条件,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门店应设置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
3.企业总部应有专门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的人员;
4.有能保证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
5.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报送药品经营信息的能力。
三、办理材料
1. 书面申请报告(无格式要求)
2.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3. 拟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的门店名单,加盖公章的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本企业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情况说明
4. 企业和门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门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人员情况
5. 企业、门店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明细
6. 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六、代办机构: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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