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海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理
二、受理条件
无
三、办理材料
1.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2. 公文请示件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六、代办机构: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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