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新建、改建、扩建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自正式启用之日起3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1.海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室活动备案表;
2.实验室或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
3.实验室设立单位的生物安全组织管理框架图;
4.实验室布局平面图;
5.专家组出具的符合备案条件的评审意见;
1.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管理条例》,认真开展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工作,完善备案标准,规范备案程序,确保辖区相应实验室备案全覆盖。
2.定期组织备案实验室复核,加强实验室人员培训考核,确保备案工作及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