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制度、原则、程序和要求,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如第二条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和范围;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资质要求和服务范围;第二十五条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该条例是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具体规定,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等方面的内容。如第七条规定了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十六条要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作为海南省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海南省的实际情况,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
海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许可证办理
二、受理条件
1.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8号,1997年3月25日公布)第十五条 按规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电磁辐射活动可能造成的 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 跨市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3. 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试行)》和《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要求,属于市县生态环境 部门审批的项目。
三、办理材料
1. 环境影响报告表(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查表、建设项目审批基础信息表)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报审批服务表
3.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含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稿)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六、代办机构: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 www.zblongxins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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