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海南省建帐监督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十六条 建帐单位依法变更时,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的有关资料向原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受理条件
1. 为依法设立的单位或企业、公司。
2. 具备一定数量的会计从业人员。
3. 申请变更的单位。
三、办理材料
准予简易变更登记通知书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六、代办机构: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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