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受理条件
从事动物饲养场地的法人
三、办理材料
1. 现在的营业执照
2. 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 被委托人身份证
4. 变更前的营业执照
5. 委托书
6. 申请书(无格式要求)
7. 现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8. 原来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六、代办机构: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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