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因疫情暂时停工的建设项目工期是否达到税收条约规定的建筑型常设机构时间门槛时,是否可以扣除停工时间?
发布日期:2021-06-17 浏览次数:638
根据《常设机构税务条约》的规定,如果建设项目的期限达到《税务条约》规定的建筑型常设机构的时间门槛,则构成常设机构。《中新协议》条款解释规定,在计算建设项目工期时,应连续计算连续日期,不得扣除中间停止日期,如“因某种原因(如设备材料未交付或季节性气候等)中途停止作业。),但项目运行未终止或完成,人员、设备、材料未全部撤出”。
受疫情影响,一些建设项目的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全部撤离现场,导致建设项目完全停工。这种情况不属于以任何理由不能扣中间暂停操作日期的情况。比如,一个建设项目的工期按原工期计划应达不到税务条约规定的建筑型常设机构的时间门槛,但受疫情影响,所有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全部撤离现场,导致项目临时全面停工,导致实际工期最终超过时间门槛。在计算工程工期时,只允许扣除疫情造成的全面停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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