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是
发布日期:2024-03-22 浏览次数:435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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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是: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来说,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所属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同时,审批机关与受理机构相同。
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涉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的有关规定。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37号令)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受理机构: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县(区)级烟草专卖局。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区)级烟草专卖局的,由所属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
决定机构:
同受理机构。
数量限制:
应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申请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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