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登记
发布日期:2024-03-08 浏览次数:269
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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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受理条件: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二条 从事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在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后,即完成生产备案,获取备案编号。医疗器械备案人自行生产一类医疗器械的,可以在办理产品备案时一并办理生产备案。
第十条在境内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
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登记需要材料:
(一)所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以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相关材料复印件;
(四)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
(五)生产场地的相关文件复印件,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还应当提交设施、环境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六)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
(七)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八)生产工艺流程图;
(九)证明售后服务能力的相关材料;
(十)经办人的授权文件。
申请人应当确保所提交的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相关材料可以通过联网核查的,无需申请人提供
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4.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5.包括营业执照在内的政府核发证照在有效期内;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包括医疗器械生产类别。
6.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一般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图纸可使用A3型纸;字体不小于5号。
2.材料要求:专业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保持一致;具备《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相关条件。
二、审查方式:网上申报。标准如下:
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提交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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