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怎么办理?
发布日期:2022-05-14 浏览次数:87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可向当地的卫生局提交申请报告。我国的医疗机构是非常多的,一般要新设立医疗机构往往是需要执业许可证。要进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办理,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要符合卫生局的规定,带上要提交的材料,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怎么办理
申请设办医疗机构单位或个人向县卫生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报告,并填写医疗执业登记注册书,应提交: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普通设备清单和药品种类清单。
二、医疗机构的义务有哪些
(一)依法行医义务
(二)规范诊疗义务,《民法典》**千二百二十二条**款规定:违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三)病历管理义务,《民法典》**千二百二十二条第2、3款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四)知情同意义务,《民法典》**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护隐私义务,《民法典》**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合理检查义务,《民法典》**千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七)当时水平诊疗义务,《民法典》**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合格产品诊疗义务
《民法典》**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三、医疗机构的分类有哪些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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