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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免税场所事项审批!

发布日期:2022-02-17 浏览次数:65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0项:设立免税场所事项审批。实施机关: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财外字〔2000〕1号)第四条“国家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垄断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旅游局提出国家有关免税销售业务的政策,报国务院审批”;第九条“设立出境口岸免税品分公司、免税店和外交人员免税店,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从严掌握审批,各地海关和地方政府无权自行审批”;第十条“开办市内免税店,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429号)第五条:国家统筹安排海南离岛免税店的布局和建设。离岛免税店的布局选址应符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总体规划,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有序竞争、避免浪费、便于监管的要求,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意见,送财政部会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商务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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